本報訊 記者楊傲多 四川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實施辦法的決定。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內容。
  一是增加了代表聯繫群眾的有關規定。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具體內容為:“代表應當依法履行代表職責、執行代表職務,充分發揮代表作用。代表應當密切同群眾的聯繫,通過座談、走訪、持證視察、電話、信函、網絡和參加集中視察、專題調研、小組活動等多種形式和渠道,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意見和建議。”
  二是完善了代表執行職務的保障。將原第三十八條改作第三十九條,將第一款修改為:“對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實行逮捕,或者進行刑事審判以及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該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有關機關應當事先書面報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應當書面報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在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可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許可,並報告下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三是提出了建立健全代表聯絡機構的要求。將原第四十六條改作第四十七條,在原第四十六條的基礎上,對全省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建立健全代表聯絡機構提出了要求。具體內容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是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集體服務機構。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代表聯絡機構,負責為代表執行職務提供服務保障。”
  (原標題:增加代表聯繫群眾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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